1) 除第(2)、(3)及(5)款另有規定外,如道路標記是─
(a) 連續雙白線;或
(b) 附有虛線的連續白線,
並放置在車路上,則車輛的司機須確保車輛或其任何部分不在連續雙白線或附有虛線的連續白線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亦不駛越或橫過該線或其任何部分。
2) 凡在車路上放置附有虛綫的連續白線─
(a) 以便將朝相反方向行駛的車輛分隔,而虛線距離車輛較近,則司機可於以下情況,在該附有虛線的連續白線上行駛,或駛越或橫過該線─
(i) 不會因此而對其車輛或對任何其他車輛或對任何人造成危險;
(ii) 在連續雙白線開始前,他能返回該附有虛線的連續白線的左邊;及
(iii) 他在附有虛線的連續白線停留時間,或其所駛越或橫過該綫的距離或時間是不會超逾所合理地需要者;及
(b) 以便將朝同一方向行駛的車輛分隔,而虛線距離車輛較近,則如司機並不會因此而對其車輛或對任何其他車輛或對任何人造成危險,可駕駛其車輛橫過該附有虛線的連續白線。
3) 凡在車路上放置連續雙白線或附有虛線的連續白線,則車輛的司機在必要時可讓其車輛在連續雙白線或附有虛線的連續白線上行駛,或駛越或橫過該線,以便─
(a) 遵循─
(i) 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發出的指示;或
(ii) 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或穿著制服的交通督導員發出的指示;
(b) 避免與任何車輛、物體、障礙物、動物或人碰撞;或
(c) 右轉駛入或駛出任何與該條車路毗連的道路、處所或地方,但第(4)款所指的情形除外。
4) 凡道路標記是將朝同一方向行駛的車輛分隔,則第(3)(c)款並不授權任何司機在連續雙白線上或在附有虛線的連續白線上(如該連續白線距離該名司機的車輛較近)行駛,或駛越或橫過該線。
5) 本條不適用於正作消防服務、救護、警隊或海關用途的車輛,而遵從本條的規定,相當可能會阻礙該車輛作該用途者。
車輛不得在違反以上規定下而駛越或橫過其中的任何一條連續線。
節錄自: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374G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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